近日,临安市国税局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使用假票案,该市某个体石料厂承包人自2004年以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虚假十万元版货物销售发票58份,开具发票金额460余万元。被国税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60余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5月,临安市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某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普通发票核查过程中,其中一份由某石料厂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因为该石料厂属注销企业,在CTAIS征管系统中无纳税申报和发票发售记录,且开具的是大面额十万元版发票,初步断定为假票。但为弄清真实情况,及时将该份发票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稽查局接到该案后,进行了案情分析和部署,成立了由公安联络室人员参与的专案小组,为防止“打草惊蛇”,拟定了“严格保密、内紧外松、突击检查”的稽查方案。于
当事人自2004年承包经营该村办石料厂,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一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只是向当地乡镇财政所缴纳了少量的地方税收,从未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但在销售石子、石粉过程中,大多购货单位都要求提供销售发票,没有发票就意味着难以正常结算销货款,为达到既不交税,又能结算货款的目的,只好在发票上动起了弯脑筋,经旁人指点和四处打听,先托人拿到二份假发票顺利出手后,就一发不可收,随后就以每份50~100元的价格从票贩子手中购得虚假货物销售发票56份,至案发时,已开具33份,涉及接受虚假发票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5家(另案处理),真是害己又害人,大家受牵连。在问及该案的当事人最初的动机时说:“只要接受发票方不找我麻烦,能够结算货款就行,什么缴税不缴税我不管。”如此侥幸、如此愚昧,值得令人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