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一车开两票”让企业吃了亏

[日期:2008-11-13] [字体: ]

日前,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接电话举报,某有限公司购置一辆金龙牌大客车开具了两张发票,而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只提供了一张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接到举报后,分局领导极为重视并迅速做出部署,首先由监察室调阅该车档案,接着立即组织税收管理员和车辆购置税征管人员一起前往该公司调查取证。经核实,该公司在今年3月份购置这辆金龙大客车时,按照汽车销售公司的建议将42.86万元的车价分两张发票开具,其中一张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33.5万元,而另一张则为货物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9.36万元。该公司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只提供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未提供另一张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据此,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该公司作出追缴车辆购置税8000元,滞纳金312元的处理决定。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由于当时对国家关于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法规不甚了解,盲目听信了汽车销售公司的一面之词,因小失大,造成了现在的情况,追悔莫及。

 据杭州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介绍,这是自200511该办成立以来遇到的第一起补缴车辆购置税案例。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消费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购买车辆时,应按规定要求销售商开具一张发票,以免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