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存在问题

[日期:2008-11-05] [字体: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是四个限制条件:一是行业限制,二是应纳税所得额限制,三是从业人员限制,四是资产总额限制。笔者认为,小型微利企业限制从业人员,会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低税率而裁员,对促进就业不利。

 

相关新闻